解析:
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工伤赔偿制度中,当劳动者因工负伤并得到相应赔偿之后,某些特定条件之下仍有权力向事故责任方提出追偿请求。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不当行为所引起,而且该第三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时,劳动者便可在提取到自己应得的工伤赔偿金之后,再向该第三责任人寻求进一步的经济补偿。以汽车交通意外为例,受害人在获取了工伤赔偿之外,仍有权向肇事方提出索赔,以弥补其所遭受的额外损失。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的赔偿项目可能会出现重叠或者排斥的现象。因此,关于赔偿范围与金额的认定,需结合个案情况展开细致分析与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