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务分包的情况下,若发生工人工伤事故,通常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若承包单位将其业务进行了转包,而接收方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是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佣的劳动者在执行承包业务过程中遭受工伤伤害甚至不幸丧生的,那么承包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