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程的合法层层外包过程中,当劳动者不幸遭遇人身伤害,通常情况下应由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但若承包商有违法行为,例如擅自将已经承包的工程再行转包或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那么在此情况下,由这些所谓的外包组织或者个人招聘和雇佣的员工在进行承包工作时因工伤事故导致的生命财产损失,则应依法由违法的承包机构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障责任。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