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异议抗拒法院之强制实施乃极其严重之违法行为。当事人可能遭到来自法院的诸多严厉惩处,如科予罚款、实施拘禁等强制手段。若其行为恶劣至极,甚至涉及到犯罪领域,则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法院亦有可能采取更为严苛的手段以确保执行得以顺利进行,例如冻结、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或者直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