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相同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并且在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描述的法定情形时,双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再次签订与原合同期相仿或更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若双方连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三次,依照普遍认知,亦应依据上述法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契约。此举旨在确保劳动者能够享有较高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