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因负债而引发诉讼并在诉讼期间选择离婚时,关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部分,通常情况下是由夫妻二人作为整体共同承担相应偿还义务。然而,若是仅仅涉及到一方的个人负债问题,那么这部分负债将仅由负债人本身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在此过程中,法院会从多个角度对债务的独特性和属性、使用情况以及产生时间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评估与考量。若有任何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负担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