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驳回起诉的事项可进行上诉。驳回起诉则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判定,原始申请人所提交的法律诉求并不符合法定的标准或条件,从而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受理或者直接予以驳回。在此种情形下,若原始申请人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决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裁决书开具并送达之日的第十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则无上诉权利。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在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且依法无法成立,但案件已进入实体审判环节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结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将失去上诉的权利,但仍有可能通过其他法律渠道寻求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