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幼儿园事故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赔偿责任的归属及范围主要由事故本身的具体情况所决定。若事件源于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人员(如教师或管理层)未能履行应有的管理责任等幼儿园自身因素引发,那么幼儿园将通常被视为首要责任方,负责赔偿受伤害儿童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营养费用等多种费用。然而,若事故源于第三方个体的恶意行为,例如其他幼儿的蓄意攻击,则该第三方的法定监护人有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若幼儿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疏漏,亦有可能需承担一定程度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