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续签合同时未提前30日进行通知,其效力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判定需要依据个案情况进行详尽分析。若经查阅相关合同文本并无明文规定续签事宜须事先30日予以通知,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尽管确实存在通知时间上的提前或延后,在法律层面同样可以视为有效行为。然而,倘若合同中已对此类提前通知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或者该做法已成为业界公认的规范习俗,那么未能按照此要求进行提醒便有可能被视为存在一定程度的履行瑕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况并非必然导致合同续签的有效性受到质疑,而仅仅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争议与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