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无效情形:
首先,由于协议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其无效,例如将不应承担保密责任的普通劳动者纳入其中;
其次,超越了法定竞业限制范围也是协议失效的重要原因,例如对某项特定职业的限制范围过于宽泛;再者,如果竞业禁止期限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上限,即最长不超过两年,那么该协议亦面临失效的风险;此外,若未能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甚至补偿金数额过低乃至完全缺失,此种情况下,协议很可能会因缺乏合法性而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若协议的签订过程涉及到欺骗行为、强制力威逼以及乘虚而入等因素,致使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能得到充分体现,这样的协议同样难以保证其有效性。然而,主张协议无效必须具备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