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婚前债务应主要由其负债人本人负责解决。
然而,若此种情况发生于婚姻交往期间,且负债人通过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偿债,那么在离婚之际,非负债配偶一方可向负债人提出相应的补偿请求。原因在于,婚后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享之物,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该等财产用以清偿个人婚前债务,无疑会对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