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进行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对于债务责任的划分通常遵循以下准则:若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则需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反之,若是其中一方个人产生的债务,那么该方应独立负责承担清偿责任。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通常包括为了维持家庭正常运作而产生的开支,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经由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债务。
然而,如有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非债权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表明此项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将被视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