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可自诉亦可公诉的刑事案件,一般并无严格的先后次序规定。实际上,这主要取决于各类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相关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与选择。若被害者首先依法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经由法院正式审查之后予以受理,此时若公诉机构认为存在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则同样具备启动公诉程序的资格并介入其中。反之,倘若公诉机构先行立案展开公诉工作,那么被害者通常便无法再次自行提起诉讼。
然而,若公诉机构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被害者仍然享有提起自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