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巳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由于该批复未明确抚养教育费用的性质,实践中对离婚后男方支付的抚育费返还不持异议,但对于婚姻期间支付的抚育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争议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应当返还,但由于婚内用于抚育费支付的尚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具体金额很难查清,故应由法官根据查明情况酌情退还。
以上就是对非亲子关系财产分割要重新分割吗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