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法取得了商业秘密之后,只要在授权许可的范围之内使用这些信息,便不会被视为是侵权行为。举例来说,如果是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授权合同来取得某项商业秘密,并且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合理利用的话,便不会触犯相关法律。
再者,若是靠自身独立研究开发,获得了与他方相似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原则上也是不构成侵权的。因为此类状况并没有参考或者复制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仅仅是凭借自我努力及创新精神所达成的相似成就而已。
此外,对已经公之于众的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同样也不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范畴。例如,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取到的商业秘密信息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