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前购置房产而待婚后再行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的行为属于合法可行之举。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房产在婚前由购买者独自全额出资并以其名义进行登记,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通常会将此视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婚后领取产权证明之时,购买者选择将配偶的姓名加入其中,则有可能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