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需要证明其曾至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实际情况以及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则需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以及自身并无任何医疗过错的抗辩进行举证。如此安排是为了在医患双方均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以更公平的方式平衡他们在信息获取方面所存在的差距,以及专业知识水平上的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