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告人单独提起上诉的案件中,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然而,若检察院同时提出了抗诉或自诉人也向上申诉的情况下,则不在此限之内。
此外,倘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清晰明确、确凿无疑,但所判处的刑罚过轻且应当适用附加刑却未予适用时,亦不得直接加重刑罚或适用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