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医疗事故的案件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准则一般参照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并依照诉讼地所在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核算。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则计算周期应持续到其年满18周岁为止;而对于那些既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来说,计算年限为20年整。
然而,如果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那么每增加1岁则相应减去1年的计算期限;
至于75周岁及以上者,则以5年作为计算基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