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诉讼法里头有些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延迟审判时间,比如说案子太复杂涉及的人又多,找证据也费劲儿的大案要案;再有就是可能判个死刑之类的案子,或是牵扯到赔偿的案子,按理说应该及时处理了,但要是一时半会儿完不成咋办?这个时候就得请我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把审理期限往后拖一拖。这么规定其实就是想让大家都能知道自己的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保护好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