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原来的那些股东就不用再为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负什么责了。不过有个例外,就是那些没有完全按照规定出资或者偷偷把钱拿走的原股东们,他们还是要在没投的那部分或者是被抽走的这部分钱的利息上,对那些还没还完的公司债负责。换句话说,他们得继续掏钱帮公司还债。还有要是新的股东知道这些事还愿意接手这个股权的话,那他们也有可能要负起同样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