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及到贩卖毒品罪行的违法所得之评估,其所囊括的不仅仅是直接通过贩卖毒品活动所获取的现金和珍贵物品这类实物财产,更为重要的是,那些以直接由此类活动所获收益进行投资或运营所带来的资本增值。在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进行确认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毒品交易的总金额、交易发生的次数、交易的具体对象以及销售的具体途径等多方面的因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则不应该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