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在法律层面上确实具有可被起诉的资格。如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员,凭借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又或者虽然尚未达到三个月之久,但是涉及金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有权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揭发举报,进而由检察机关发起正式的诉讼程序。此外,该单位亦可选择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以求得对自身经济损失的法定索赔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