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当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若房产已经完成转让手续并过户至女方名下,那么在此之后若男方因个人原因产生了新的债务问题,通常情况下女方并不需要动用到这份已经归属于她本人所有的房产来为男方面临的债务做出偿还。然而,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便已欠下大量债务,并被认定为这属于夫妻二人基于共同生活和工作所需而产生的共同债务,那么即便目前房产已经成功转让至女方名下,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女方按照房产当前的市场价值支付相应比例的债务款项。然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协商并达成了关于债务承担的详细条款,并且债权人对上述条款知情认可,那么女方将不再被视为拖欠债务方,从而省去了此类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