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占罪的实施者,其关键构成要素通常并非法人实体。侵占罪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涵盖一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类型,无论他们具有何种职业身份或社会地位。相较之下,法人群体无法作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构成条件上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原因在于,侵占罪的核心要素是实施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务、遗失物或是埋藏物占据为私人所有,且对于这部分财物必须达到一定数量级别的标准,同时当事人要拒绝归还给原主人。而这些复杂的行为过程,显然需要自然人的主观意识和实际行动才能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