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如有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债务情况毫不知情,在面临离婚事宜之时,首要解决的便是确认这些债务的性质。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妇的共同生活开支、营利性生产或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间共同的意愿和安排而产生出来的,即便有一方对此并不知情,也有可能被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然而,如果能够证实这笔债务并没有用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另一方确实对此毫不知情,甚至从未签署过相关文件,那么通常会将其判定为由负债方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