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毒驾”这一现象并不一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标准。毒驾一般系指未成功戒除毒瘾的患者以及正处于吸食或使用毒品状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动。然而,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体系中,“危险驾驶罪”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驾驶员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二是驾驶员进行飙车等危险性极高的竞赛活动;三是营运中的校车或客车存在严重超员或者超过法定限速行驶等问题;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风险。虽然“毒驾”并未明确被归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但由于其威胁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