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准则中,我们不能将婴儿纳入到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范畴之中,其原因并非在于婴儿具有什么独特的地位或者身份特征。实际上,婴儿正处于生命周期中的极度弱小阶段,他们无法自主地判断和支配自身的行为,因此也难以满足刑事犯罪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我们对于犯罪主体的判定通常会基于两种基本要素:一方面是他们的年纪大小;另一方面则是其心理发展是否已经到了能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且拥有足够的理智去自主掌控自己的行为的状态。然而,总结起来看,作为婴儿的孩子们并不具备以上提到的所有必要元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