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居民通常情况下并不具备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贪污罪的特定主体往往局限于某些人群,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那些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授权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士。而普通居民并不在这个特定主体范畴之内。然而,若该等普通居民与上述特定义务人员相互勾结,伙同进行了贪污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作为贪污罪的共犯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