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程序
1、本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止、吊销许可证和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40000元以上。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并将书面申请送听证机关,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4、听证机关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机关在举行听证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以上便是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