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个体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仍有可能陷入贪污罪的困境。如果在此过程中,涉案人员与贪污活动保持着参与性的沟通联系,提供了必要的协助或咨询服务;或者协助实施其他相关行为时,积极参与策划和帮助,那么这些涉案人员便极有可能被视为贪污罪的关联人,从而受到法律的谴责。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他们未从实际的财产行为中获利,但当其对贪污行为产生实质影响且具有关键性作用时,仍然需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