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夫妻中的一方于婚后产生了债务,首要任务便是要确定此债务究竟是否应当归类为夫妇的共同负债。若其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通常会被视为是夫妻的共同负债,因此,夫妇二人都有依法履行偿债责任的义务。
然而,若是能够证实某笔债务乃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情况下,那么这笔债务便应被视为个人债务,仅由欠款方个人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