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大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问题,其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剖析。倘若大股东运用其身为公司高管或董事的职权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资金据为己有,且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然而,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暂时性用途而短暂地挪用以获取资金,虽具有归还的打算和意图,也有可能被视为挪用资金罪。在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和判定时,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实施手段、资金流向以及归还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