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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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大股东如滥权擅用公款私用,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定罪需确认主观非法占有意图和客观非法占有行为,且金额符合法定标准。金额越高,刑事责任越重。
大股东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

一、大股东职务侵占罪如何定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文规定,若大股东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不经正当途径擅自将本单位公款挪作私用,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其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在实际定罪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素,其中包括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明确意图,以及客观上确实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并且所涉及的金额也必须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法定标准。倘若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至“数额巨大”甚至是“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那么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大股东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一、在职务侵占犯罪中,涉及金额达到了六万元及以上,便属于数额较大,这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立案标准之一。

二、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具体界定为涉案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一百五十万元的范围内。当其达到数额巨大时,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三、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重刑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处罚。为了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我们需要调取与被害单位相关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劳动合同,以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身份信息

此外,我们还需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占有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便利所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我们也需要调取财物账目等与犯罪对象和数额相关的证据,并委托司法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鉴定,以便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还了职务侵占的款项,仍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因为职务侵占属于行为犯,且属于公诉案件,一旦实施侵占行为,其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因此不论是否退回财产,都必须依法定罪量刑

至于量刑标准,则取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大小。如果涉嫌侵占罪的金额较大,那么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然而,对于那些积极退赃、退赔的罪犯,我们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因素,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司的主要股东滥用权力擅自挪用公款并将其私自使用时,若涉及到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这一最低限度的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他们已经触犯了职务侵占罪法。这种犯罪行为的判定需要经过严格地对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意图以及客观上所实施的非法占有行为进行确定,同时还需要证明其涉案的金额符合法律中所设定的明确标准。通常情况下,涉案的金额越大,那么被告人相应地就要承担更加严重的刑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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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侵占股权的行为不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断定其他股东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那么必然承认他的行为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必然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但是实际上它并没有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  可以依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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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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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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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职务侵占罪与罪存在密切的关系,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罪而来。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
1、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
2、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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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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