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的法定追究责任主体通常涵盖了诸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部门内的各级员工及管理层。这些特定人群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自身职权之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供自己私人使用,抑或是借予他人。例如,公司内部的财务主管、项目经理等职位的人员,只要他们的行为满足了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该罪名的追究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