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权人依法优先偿还完破产程序所需费用及共同利益相关的债务之后,根据以下顺序进行剩余资产的处置:
第一,清偿破产责任人对员工应承担的薪资待遇、医疗津贴、残疾补贴、抚恤金等范围内的债务;
其次,需要对破产责任人缴纳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附加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的经济补偿进行清偿;接着,清算破产责任人在应缴未缴中除了上述两项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针对破产责任主体的税务义务清偿;
最后,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赔偿。在所有可能出现的清偿请求难以用现有的破产财产全额满足的情况下,将按照比例公平地分配剩余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