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工资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什么
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其清算顺序如下:
首先是(1)破产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残疾补助金、抚慰金以及应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
其次是(2)破产人拖欠的除了上述提到的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未能依照前款规定支付的税款;
最后是(3)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若破产财产无法足额偿还同一顺位的各项清偿要求,将根据其各自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应当注意,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待遇将参照该企业内部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在企业破产后,以下三种资金将被优先偿还:首先是破产人对其员工所拖欠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等;其次是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最后是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此外,还有一类特殊的破产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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