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包庇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倾向于自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中,所谓犯罪之日,通常是指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认定成立的那一天。包庇罪即是指明知他人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向其提供藏身之处、财务等便利条件,协助其逃避警方追捕或作伪证包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的追诉时限应从犯罪之日起算。但若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续发性,则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此外,还需明确指出,若是在追诉期内再次触犯刑律,那么前一次犯罪的追诉期应从新罪行的审判日起重新计时。
值得注意的是,如包庇行为持续存在,则应以行为结束的那一刻作为计算追诉期限的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