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期截至第37日之前,并无法确切得知最终处理结果。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仅为37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负责全力以赴地展开针对案情的深入调查工作。若经全面、细致的侦查后,警方获得充足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则有可能向上诉法院请求准许实施逮捕措施;反之,如果情报并不完备或证据局部不足,警方亦可考虑变更现有强制措施以押解嫌犯,或者申请释放在押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