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拘留37天必出结果吗
拘留37天是否必然出结论,看守所对此有何规定?
在对被拘留人员的处理上,如公安机关经判断需将其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批准。
至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较为严重,例如涉及多起案件,公安机关可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必须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看守所拘留算不算刑期
参考法律规定,羁押于看守所的时间将被视为其刑期内的时间。
此处所提及的“拘留”为刑事拘留,即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据自身权限及职能,对于涉及直接受理的各类死刑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状况而对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措施。
对于被判处管制刑罚者来说,其一日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两天;
而对于被判定需要服有期徒刑之罪犯,其每日的羁押期限则可转换为刑期中应折减的一天。《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看守所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在被告被拘留在看守所的时间段内,律师是有权利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的。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自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开始,他们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他们仅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律师凭借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谈。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了解事件的相关背景信息,并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会面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要求。
拘留37天不一定出结论,需视案情而定。看守所规定,公安机关需在拘留期满前判断是否需要逮捕,并在期满后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案情复杂可延长拘留期限。检察院需在收到提请后七日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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