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配偶欠下的各类债务被确认为系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服务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则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应对此负有连带的偿付义务。
然而,如能够证实这个债务仅仅属于配偶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例如在另一方毫不知情且并未将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前提下,因参与赌博而产生的债务等等,那么在离婚之后,另一方便无需对此类债务承担连带的偿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