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为界限,非国有机构中担任职务的员工将视为受贿罪的嫌疑人。非国有机构中的员工涉及到的受贿罪,是指他们在职位上的特殊优势,索取或非法获取他人的财务,并且为他人谋求某些利益。这种行为,应当按照金额的大小量刑。
根据我国司法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可见:如果这些非国有机构中的员工,利用其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进而为他人牟利,或者在经济互动中,他们利用其职位上的职权便利,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收取各式各样名义下的回扣、手续费,并把它们占为己有,那么这些人获得的资金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对这一具体的立案金额标准进行适度的调整,我们通常以六万元人民币为立案的基本门槛。请注意,这个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因为地区以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