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形下,拒执罪(即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不适合直接地由受害人自行起诉。此种犯罪的完整名称为“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罪”,主要是针对那些对于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拥有足够执行力,却故意拒绝执行且情节严重者。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然秉持着公诉案件的基本属性,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调查,并由检察机关以公诉形式介入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被害方亦被赋予了自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