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宣告破产后,该企业的法人是否将被列入失信人类型,这就视乎该法人在企业破产流程中所采取的行动与是否存续某些未能履行之法定责任。举例来说,若法人在企业运营及破产过程中涉嫌刻意规避债务、私自转移资产、无视破产法规定等不当行为,那么这类情况下,该法人有可能被依法判定为失信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