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缔结合同时,若有一方故意隐瞒自身的欠款事宜,将会给婚姻关系以及夫妻共有的财产带来深远的影响。
首先,针对被刻意隐藏的欠款,倘若能够证实此项债务乃是在婚前所累积,并且并未投入到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之中,那么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欠款一方独自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若是无法证明上述情况属实,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中的某一方在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合同之时,已经明确表示该笔债务仅限于个人承担,或者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了归属协议,且债权人对此知情,则此类债务亦可被视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