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借款

最新修订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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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中,一方若未经对方同意隐瞒借款,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面对此情况,当事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共同财产不足,需协商或由法院裁决。
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借款

一、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借款

在实践中,当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对其向第三人所借之债未尽告知义务时,此种情况并不能改变两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所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均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面对共同债务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承受还款之责,若共同财产不足以填补债务窟窿,则可通过协商达成偿付方案。

若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有什么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借款”,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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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辨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开支、妻子是否追认等情形。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介绍:200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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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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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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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
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案例介绍:200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解析: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也有几种不同的看法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笔债务因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第26条的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现在被告丈夫已死,应当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借债务,债权人是很难弄清楚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把这个举证的责任推给债权人的话,那就明显的存在显失公平,所以婚姻法就把这个举证的责任规定为由债务人承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的实际,原告与被告丈夫约定该借款不要让被告知道,该隐瞒是否就是约定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呢?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的二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或者说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而不是说要夫妻双方都知道此事,如果那样做也不利于市场交易和生活实际。但是该事实应该由谁来证明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由债务人来证明,因为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之后对该钱就失去了实际的控制,所以没有办法也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对该债款的使用去向进行监控。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钱是用于非法用途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非法用途包括赌博,吸毒等等,但是对于该“明知”并非实际意义上的明知,也就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借钱的用途只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就可以了而没有义务对其到底是否真正用于家庭开支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债只是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我国《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因此该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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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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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隐瞒自己的部分财产,另一方应如何调查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
(1)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2)在诉讼过程中或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至银行调取。而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
(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的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有聪明的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可根据这些信息,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
二、工资报酬查询取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信息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
(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人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
(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三、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
(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
(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对于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信息。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身份证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但手续上会烦琐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现如今的股票交易都会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即股票的资金均由第三方银行转入或转出。为此,申请调查的内容亦有两部分,一为股票交易对账单;一为账户资金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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