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民法典明确指出,对于夫妻在离婚之际实施的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主张此种财产转移行为属于无效范畴。法院在进行审理的全过程中,将会对财产转移发生的具体时间、采用的手段以及背后动机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审慎评估与辨析,从而判断其是否构成恶意逃债。若经仔细审查后发现确属恶意转移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范,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当事人的行为无效。例如,民法典第539条明文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对此情由知晓或者应该明白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总之,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们设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包括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恶意行为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