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妻中一方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前提下对外借贷时,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来判定其后续的处理方式。假设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人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间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体现了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视为举债方的个人责任担当,而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须为此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