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仅仅凭借转账记录提起诉讼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那么举证责任并不必然会发生逆转或翻转。在此种情形下,转账记录的确可被视为关键证据之一,然而普遍情况是,它无法独立而充足地证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存在性。因此,作为原告方的当事人必须寻找到其他有力的证据以进一步佐证借贷行为的达成共识,例如有效的聊天记录、规范的借款凭证、可信度高的证人证言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