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犯污染环境罪而获判九个月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仍然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减刑的最终决定是基于对该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评估之后作出的,这包括但不限于他是否承认错误、表达后悔并重新做人;是否严格遵守我国法律以及监狱规定;是否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意愿与行动;是否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方面的学习;是否有能力积极投入到劳动组织中并努力达成工作任务等各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